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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17岁,在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疫情期间,甲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游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合计61万余元。原告认为,其充值的账号已经通过绑定身份证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被告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原告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大额充值,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充值款6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期间,甲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通过深入了解该游戏平台的运行机制,法院发现,涉案游戏具有射幸属性,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大。同时,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原告已经应系统要求上传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可见,被告已有能力知晓合同相对方为未成年人,其以未上线限制充值的技术措施作为抗辩缺乏依据。同时,原告的账号充值频繁、短时间充值数额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本应有更高的关注,但被告在账号实名认证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该账号进行审核和消费限制,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继续为未成年人提供大额充值服务,被告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管理,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充值款60.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大额充值的案件。未成年人本就是网络游戏的“易感人群”,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具有一定射幸性的“休闲小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纠纷日益增多。网络游戏平台应知或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未实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法院认定网络游戏平台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返还充值款。本案树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导向,督促网络游戏平台切实落实未成年人消费限制措施;同时,也明确家长在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家长切实落实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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