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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案 ——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直播平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是一名小学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被告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仅8天的时间内,刘某通过微信给该账号充值4万余元,并将这些充值金额在该直播平台上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的形式进行消费。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发生效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款。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所进行的高额充值打赏行为与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充值款项。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平台在实名认证、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风险防控、主播监管等方面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进该平台完善注册、充值、打赏环节的身份认证机制,优化风险监测防御机制,加强平台主播的监管、培训、惩戒,构建未成年人内容建设体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理性消费的意识,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网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积极促进调解,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平台方发出司法建议,有利于敦促相关平台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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