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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明星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在网络中谩骂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演艺明星,被告王某为高中生。王发布数篇网络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原告认为,虽其为明星,需容忍大众适当的评论甚至批评,但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王某主张,其发布相关信息系因听信网络中关于原告的“黑料”。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网络中表达言论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逾越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一旦言论涉及破坏他人名誉,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将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网络中的发言用语粗鄙不堪,缺乏客观、理性的立场,只为个人情感的恣意宣泄,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贬低、侮辱,逾越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被告发布的博文主观恶意明显,且会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给予了未成年人充分自我表达的平台,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判断能力不足,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该案反映出,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要及时遏制“饭圈”乱象,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或不良影响,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塑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家长、学校、平台、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未成年人也要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意识,在表达个人观点的同时,注意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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