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一是幼儿园同学,某日李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进行打闹时无意间挤伤了孙某一。后孙某一父母孙某和张某在该幼儿园建立的家长微信群内对李某进行辱骂,称其“垃圾”“扰乱课堂秩序”“耍赖”等。李某的监护人认为,孙某一父母的言论在家长和同学之间流传,引发了大家的恶意评价,对李某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甚至被迫转学,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因此要求孙某和张某在家长群中向李某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互联网的言论传播快、影响大,网络用户发表针对未成年人的评论时更应格外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及心理健康,不应做出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结合二被告发布言论的上下文语境、内容等,能够让涉案微信群内的言论受众即其他家长意识到其言论指向原告。二被告在涉诉言论中使用“垃圾”“打花了”“侮辱”“耍赖”等用语对一名儿童进行人身攻击,明显超出正常批评限度,显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产生较大损害,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判决被告在家长群中向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互联网时代校园纠纷的线上化明确了行为边界。儿童的身心尚未成熟,需要国家、家庭、学校、社会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除家庭之外最重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对于幼儿园同学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在充分理解儿童成长规律和身心特点的基础之上,理性对待、谨慎处理,不能生硬地套用成年人的标准判断、评价其行为动机和逻辑。面对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次生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