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1930号
原告:李某某,男,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西路88号商会大厦1203-3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玉龙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忠,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炳忠,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蕴诗,女,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孟乐公司)与被告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RealMe重庆公司)、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锐尔觅深圳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原告浙江孟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被告RealMe重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文,被告锐尔觅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蕴诗,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浙江孟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域名“realme.cn”归浙江孟乐公司所有。事实和理由:1. 浙江孟乐公司经营化妆品等商品,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2018年9月20日,浙江孟乐公司向莫番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第3类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文件。2018年12月21日,为推广产品方便,浙江孟乐公司购买了与“RealMe”商标相同的本案争议域名“realme.cn”,将该域名进行备案并实际使用。2.RealMe重庆公司投诉称争议域名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3月1日,RealMe重庆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投诉,称其制造和销售REALME品牌手机,拥有“Real Me”商标并经多年商标推广而为人熟知,二原告没有与“realme”相关的在先权益,受让争议域名具有主观恶意,请求裁决争议域名归其所有。二原告未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送的投诉书和附件材料,失去了答辩机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RealMe重庆公司的投诉理由裁决争议域名归RealMe重庆公司所有。二原告认为,浙江孟乐公司在受让争议域名前受让并取得了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对争议域名有在先权利,且将争议域名备案并实际使用。RealMe重庆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30日,在提出域名投诉时,其产品未曾在中国市场销售,未持有“RealMe”商标,且该商标没有任何知名度,所谓“拥有‘Real Me’商标并经多年商标推广而为人熟知”为虚假陈述。此外,RealMe重庆公司经营的手机与浙江孟乐公司经营的化妆品产品完全不同,不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其投诉理由不能成立,也导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错误的裁决。3.争议域名的购买、使用、备案主体均为浙江孟乐公司。李某某是浙江孟乐公司的监事。RealMe重庆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获得的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有误,导致其仲裁裁决书中所列的主体信息有误,二原告只能以共同的名义起诉,但争议域名的购买、使用、备案主体均为浙江孟乐公司,域名应归浙江孟乐公司所有。4.锐尔觅深圳公司应与RealMe重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alMe重庆公司根据仲裁裁决获得争议域名后,没有使用也未准备使用,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至其关联公司锐尔觅深圳公司,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将争议域名归还浙江孟乐公司。
RealMe重庆公司、锐尔觅深圳公司辩称,1.原告购买争议域名时,二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在先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自2010年起,二被告的关联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OPPO公司)开始使用“realme”品牌宣传标识,于2010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11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二被告及OPPO公司为维护“Real Me”商标及发展品牌知名度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2018年上半年,因为“RealMe”独立子品牌正式创立并畅销,“Real Me”商标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原告获得商标权利和域名的时间远远晚于二被告享有在先权利的时间。2.二原告的域名注册、使用(不使用)行为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恶意。二原告无法证明在获得争议域名时就享有对应的商标专用权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且其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包装采购订单、委托加工订单等证据在真实性方面具有重大瑕疵,二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些证据为事后伪造,是为了本案而“制造”的证据。二原告充分了解其与二被告之间域名争议事实,而不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3.二原告无化妆品生产、委托生产资质。二原告一直以化妆品事业作为持有域名的正当理由,但未曾被获准从事化妆品生产也未开展任何准备工作。因此,二被告认为,原告明知二被告的“Real Me”商标和“realm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意图抢占顶级域名,且在获得域名后不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有囤积域名以便日后高价售卖的“投机”意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应当被维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依职权对相关事实展开了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争议域名注册、转移的有关事实
2011年5月22日,案外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realme.cn”。
2013年2月21日、2014年3月12日、2015年2月25日、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18日,争议域名先后被转移给案外人郑再申、林巍、郑再申、深圳市正声科技有限公司、郑再申、张彩丽。
2018年12月19日,争议域名被转移至浙江孟乐公司。
2019年3月1日,RealMe重庆公司针对争议域名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投诉书,被投诉人为李某某和浙江孟乐公司,请求裁决将该域名转移给RealMe重庆公司。
2019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DCN-1900883号裁决书,裁决RealMe重庆公司以李某某、浙江孟乐公司注册争议域名而提起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应转移给RealMe重庆公司。
2019年7月9日,依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争议域名被转移至RealMe重庆公司。
2019年7月11日,RealMe重庆公司将争议域名转移至锐尔觅深圳公司。
目前,争议域名有效期至2026年5月22日。
上述事实,有域名whois查询结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域名realme.cn注册情况的说明》、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的域名回购服务协议、购买争议域名款项发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注册、许可使用、转让注册的有关事实
2015年4月14日,“RealMe”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防皱霜、化妆品等,商标注册人名义显示为“莫番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945752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15年11月16日,杭州孟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孟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网络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家居用品、化妆品等;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翻译等。
2018年9月19日,莫番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杭州孟乐公司在化妆品产品上使用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同日,莫番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孟乐公司。2018年9月20日,杭州孟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的转让/移转申请。
2018年11月1日,杭州孟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浙江孟乐公司。
2019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杭州孟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孟乐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标网查询结果,浙江孟乐公司营业执照,第13945752号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同意转让证明,商标局TMZR20180000289608ZRSL01号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TMZR20180000289608ZRHZ01号商标转让证明、TMBG20190000497144BGZM01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浙工商)名称变核内[2018]第014714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三、第8959134号“RealMe”商标注册、许可使用、转让注册的有关事实
2011年12月28日,“Real Me”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电传真设备、移动电话等,商标注册人名义显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959134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2018年6月27日,第8959134号“RealMe”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为“OPPO公司”。
2018年6月1日,锐尔觅深圳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手机及周边产品、手机零配件、手机饰品的销售等。
2018年7月1日,OPPO公司授权锐尔觅深圳公司在带有realme(品牌名称)的产品上使用第8959134号商标。
2018年7月30日,RealMe重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电话机、手机、手机零配件、手机饰品、手机周边产品等。
2018年8月17日,锐尔觅深圳公司授权RealMe重庆公司出于进口、生产、试验、鉴定、销售、经销和宣传的目的在realme(品牌名称)的产品上使用“realme”商标。
2018年9月26日,RealMe重庆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8959134号商标的转让/移转申请。2018年12月27日,商标局核准第8959134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显示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第8959134号商标注册证,第1605期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RealMe重庆公司、锐尔觅深圳公司营业执照, OPPO公司向锐尔觅深圳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及翻译件,锐尔觅深圳公司向RealMe重庆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及翻译件,商标局TMZR20180000294223ZRSL01号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局TMZR20180000294223ZRHZ01号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局第1629期商标转让/转移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四、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一)关于争议域名的使用情况
二原告为证明已使用争议域名,向本院提交了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相关页面截屏打印件,显示www.realme.cn网站名称为孟乐国际,主办单位名称为浙江孟乐公司,审核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备案号为浙ICP备19012003号-1。
二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目前工信部官网查询结果仅显示锐尔觅深圳公司的网站备案记录,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校验,且结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查明的事实,二原告未将争议域名解析使用。
(二)关于浙江孟乐公司对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的使用情况
二原告为证明浙江孟乐公司已在化妆品上使用了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向本院提交了广州璀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订购合同两份(编号:INV1020、INV18-1454)、浙江孟乐公司和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订单附件1及浙江孟乐公司网站上宣传“RealMe”品牌产品的内容。
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两份订购合同上记载的订单时间为浙江孟乐公司完成企业名称变更前的2018年10月27日,却加盖了新的企业名称公章,委托加工合同订单仅为附件,没有其他材料佐证,且浙江孟乐公司无加工或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的资质,不足以证明浙江孟乐公司已使用“RealMe”商标;同时,上述网站信息形成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之后,是二原告为虚构使用域名的目的制造的应诉性材料。
二被告为证明浙江孟乐公司未在化妆品产品上真实、有效地商业化使用“RealMe”商标,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1)以“杭州孟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关键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索结果;(2)以“御雪臻颜无暇美白面膜”“御雪修复祛斑美白霜”为关键词的互联网检索结果。
二原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是浙江孟乐公司没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能否定其使用“RealMe”商标的事实。
(三)关于第8959134号“RealMe”商标的使用历史和知名度情况
二被告为证明第8959134号“RealMe”商标具有悠久的使用历史和较高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了10份证据:(1)2010年OPPO手机以“Real Me”为品牌宣传语进行推广;(2)2010-2011年OPPO手机以“RealMe”为宣传口号开展走进校园活动;(3)OPPO手机以“Real Me”为主题拍摄广告、制作主题歌;(4)“Real Me”商标全球申请情况;(5)以“realme”为关键词在谷歌和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6)OPPO手机以“Real Me”为主题拍摄广告;(7)“realme”品牌及其产品在我国的宣传情况;(8)“Real Me”品牌产品获得荣誉情况;(9)“Real Me”品牌手机行销海外的出货记录(含发票、报关单);(10)“Real Me”品牌及其产品在我国的宣传推广情况(补充链接)。
二原告对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是宣传内容并非“Real Me”商标;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是申请表来源于二被告,且申请商标本身无法带来知名度;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是谷歌搜索结果来源非法,百度搜索中有虚假信息,且搜索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无法证明争议域名转让前的事实;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是广告页面记载的时间早于“RealMe”商标注册时间,宣传的是OPPO REAL而非“RealMe”商标;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是该证据为二被告自己发布的官宣文章,有虚假内容,且绝大部分发生于2018年12月21日争议域名转让之后;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是没有中文翻译;对证据(9)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两份授权书不是真实的,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都是“东莞市欧珀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二被告无关,且出口数量明显少于相关宣传数据;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是宣传内容均由二被告授权发布,文章信息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原告为证明第8959134号“RealMe”商标在国内没有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了OPPO手机入网许可信息、RealMe重庆公司的手机入网信息以及OPPO公司部分手机使用OPPO商标的照片。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五、关于追加被告和财产保全的有关事实
2019年7月2日,本院对本案予以立案,被告为RealMe重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由于争议域名发生了移转,李某某、浙江孟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和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追加锐尔觅深圳公司为被告、冻结争议域名“realme.cn”。二原告以100 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同意追加锐尔觅深圳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作出(2019)京0491民初21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域名“realme.cn”,禁止锐尔觅深圳公司转让或注销上述域名。现该域名处于冻结状态。
本院认为,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除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外,由在先申请注册者享有域名的相关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5月22日。第8959134号“Real Me”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12月28日,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第8959134号“Real Me”商标,争议域名的注册行为不符合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具有正当性。
浙江孟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被授权在化妆品产品上使用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同时与莫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该商标专用权。2018年12月19日,浙江孟乐公司又合法受让本案争议域名,该域名的主要部分“realme”与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完全相同,因此,浙江孟乐公司受让取得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告辩称,在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8959134号“Real Me”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浙江孟乐公司的域名受让、使用(不使用)行为缺乏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在域名注册这一市场竞争领域,享有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当然享有与相关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权益。如果他人系在先正当注册相关域名,其他市场经营者均应承受不能再注册该域名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realme”与第8959134号“RealMe”商标相同,但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第8959134号“RealMe”商标的注册时间,第8959134号“Real Me”商标的权利人不当然享有本案争议域名的权益。浙江孟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受让争议域名时,已取得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的使用权,具有受让、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二被告关于浙江孟乐公司受让、使用争议域名缺乏正当理由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辩称,在其“Real Me”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二原告获得争议域名后长期空置不使用,具有明显恶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本案中,因争议域名已被转移至锐尔觅深圳公司且停止解析,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浙江孟乐公司已对争议域名进行了解析使用,但自浙江孟乐公司受让争议域名至争议域名被移转至RealMe重庆公司仅7个多月时间,尚不足以据此得出二原告受让域名后长期空置、具有明显恶意的结论。因此,二被告关于二原告长期空置不使用争议域名而具有恶意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还辩称,浙江孟乐公司没有生产、委托生产化妆品的资质,未商业化使用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在二被告的realme智能手机产品知名度急剧上升时期,二原告“捡漏”式购买相关商标和域名,具有极大的“投机性”,是看中了二被告realme品牌的巨大潜在价值,以便在未来搭乘被告知名品牌声誉的便车,甚至通过高价售卖的方式,向被告索取巨额的商业利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域名权属问题的判断关键在于审查争议域名的注册、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浙江孟乐公司是否具有生产、委托生产化妆品的资质、是否已商业化使用第13945752号“RealMe”商标无关,且二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搭便车”“高价售卖”“向被告索取巨额的商业利益”行为,因此,二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浙江孟乐公司受让争议域名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二原告主张确认争议域名归浙江孟乐公司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域名“realme.cn”归原告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保全费30元,由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正新
审 判 员 李威娜
人 民 陪 审 员 陈世奎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乃毓
书 记 员 韩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