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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一审公开宣判了该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认定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原告诉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同时,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抖音和用户ID的水印,二被告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二被告上述两项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影响。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百度网网站首页(www.baidu.com)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短视频浮水印的法律属性,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原则等问题,并确立了相应的裁判标准。
  第一,关于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我院认为应当考量如下因素:在判断是否符合“独立完成”要求时,要以短视频与其他相同主题的短视频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时,短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
  第二,短视频浮水印技术应用的法律属性并不是技术措施,用户ID水印是权利管理信息,平台水印是传播意义上的表明身份的民事权益。
  第三,“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本着诚实和真诚的态度,最大化地发挥规则的善意;原告在能够随时获取公开投诉渠道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进行维权;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依赖“避风港”原则是不够的,被告有责任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管理履行平台义务。就短视频浮水印技术的应用,我院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应在鼓励使用该项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使用规范。
  另外,本案原告还采用了第三方平台的区块链取证、存证方式进行了举证,区块链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被告亦认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区块链取证、存证的方式。
  本案采用全程在线审理的模式,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来到法院,而系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未设有书记员席。庭审过程顺畅有序,信号传输无任何卡顿,采用了法官电脑桌面共享进行证据展示、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带给当事人良好的参诉体验。本案的电子裁判文书还附有证据视频,经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了判决书。庭审中,电子诉讼平台旁听人次达1.6万余人;宣判时,新媒体及网络直播平台浏览量达到近23万。
  最终,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当庭均表示服判息诉。
  本案自受理以来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受到良好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北广传媒、北京新闻广播、新京报、法制晚报、中国法院网等近20家媒体来到了现场,并对宣判结果进行了报道。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本案判决书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厘清了权利边界,确立了短视频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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