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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社(全国妇联网络信息传播中心):本院对河南良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妇女报社(全国妇联网络信息传播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491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妇女报社(全国妇联网络信息传播中心)赔偿原告河南良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良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妇女报社(全国妇联网络信息传播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

刊登日期: 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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