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森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对陈宁与深圳市中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491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中森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宁支付赔偿款1418.28元;
二、驳回原告陈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宁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中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宁。
公告费(包含公告起诉书、传票及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深圳市中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宁。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
刊登日期: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