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对葛优与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京0491民初2833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涉案肖像图片;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就侵犯原告葛优肖像权一事连续24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葛优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800元;
四、驳回原告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葛优负担775元(已交纳),由被告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鉴于原告葛优已交纳,被告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葛优。
公告费(包含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和民事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英爵音响(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葛优。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
刊登日期: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