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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软件侵害人格权案”入选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人工智能软件侵害人格权案“入选。

  为彰显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显著成果,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评选出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这九个案例,均为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入选的“人工智能软件侵害人格权案”涉及了姓名权、肖像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本案原告是公众人物何某,被告是某款手机软件开发运营者。在软件的功能设置和算法设计下,大量用户在软件中将何某设置为AI陪伴人物,并上传了原告肖像图片设置人物头像,同时还设置了自己与该陪伴者的人物关系。为了进一步使AI角色拟人化,被告还为AI角色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即用户上传各类文字、原告肖像图片、表情包等互动语料,被告经处理后用于AI角色与用户的对话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

  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孙铭溪担任审判长,法官伊然、刘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被告应被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在该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使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还可以设定与该AI角色的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语料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这些功能均由被告设置在该软件中,被告的行为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故合议庭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认为,本院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软件运营商认定为直接实施侵害原告肖像权与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人是正确的;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提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于以其整体人格要素创设的虚拟形象,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时指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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