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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丨触网低龄化,法律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8月31日,在新学期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孙铭溪法官受邀参加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等联合举办的《开学普法第一课》直播节目,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青少年网络沉迷”“理性追星”等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细致解读,为广大网友带来了一节干货满满、精彩纷呈的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公开课。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暴力的问题,孙铭溪法官表示网络暴力主要体现为网络上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如果在民事纠纷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编等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严重的网络暴力,则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侮辱、诽谤罪。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被侵权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针对未成年人,法律特别规定,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经过“通知作出行为用户”的环节,即可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体现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围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相关话题,孙铭溪法官表示,法律规定各网络平台要开发青少年模式,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认证,在时限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和内容提供上区别于一般模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做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阵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网络购物充值、网络文学充值等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打赏或者充值行为无效。法院会对当事人主张的该行为是否是未成年人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大量网络侵权纠纷中,有不少网络名誉权纠纷和青少年追星相关。孙铭溪法官结合审判经验介绍了此类纠纷的相关特点,主要表现为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语言使用较多,粉丝心态明显,法律意识不强等。她提示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要建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性追星,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公众人物要恪守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弘扬正能量,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互联网的普及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也带来新的行为空间,涉网未成年人保护不仅关乎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也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也需要政府、家长、学校、网络平台及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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