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开出2020年首例“罚单”。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张某使用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发表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辩称其身份证与手机曾丢失,涉案微博账号并非其本人注册。被告向法院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姓名章的多份证明材料。为查明事实,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上述材料向派出所出具调查函,派出所回函表示证明材料与盖章均非派出所出具。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向被告出示回函,被告对回函不认可,坚称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系派出所出具,但未就此进一步提交证据。
合议庭将被告提供的印章与回函中的印章进行比对,结合派出所回函说明,一致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合议庭认为,被告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被告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被告的行为严重妨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在线审理模式对证据审查以及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施均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线上法院”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其规范性、严肃性不因场所的改变而降低。此次对被告进行顶格处罚,体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坚决抵制伪造证据行为、维护法庭尊严、保证公正裁判的司法态度,也为当事人实事求是参加诉讼活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行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