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黄淑芬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岳屾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负责人李广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慧永莅临现场指导直播,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全程陪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综合处处长张蓓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赵岩参与指导工作。
2015 年10 月6 日,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香斌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香斌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淑芬对赵香斌进行相应赔偿。后赵香斌死亡。2017 年11 月22 日23 时48 分,赵香斌之子赵勇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勇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黄淑芬“一分钱未赔”。岳屾山当日转发涉案视频并发表评论,随即迅速形成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黄淑芬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黄淑芬被迅速冠以“教科书式的老赖”称号。2019年2月15日,黄淑芬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本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淑芬对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岳屾山辩称,自己发布涉案博文的行为系合法行为,涉案博文均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未侵犯黄淑芬的合法权益。黄淑芬社会评价的降低,与涉案博文没有因果关系。岳屾山发表涉案博文没有主观过错,其基于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2月15日,黄淑芬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只有被转发的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判断的失实或诽谤、侮辱等情形,转发者属于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才具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岳屾山发布的涉案博文是对原告黄淑芬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屾山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及北京时间共同举办第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庭审直播,全程在线直播本次庭审过程。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人民网、人民视频、中国网等四十多家主流新媒体共同参与此次直播。社会公众通过登录北京时间、央视新闻+、北京日报、北青-北京头条、今日头条、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19家网站围观该案庭审,人数达220.2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