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7101民初318号
原告:徐瑞云,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子桥,男,1990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瑞云与被告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瑞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敬子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瑞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退还货款5,043.50元;2、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赔偿50,435元;3、判令被告敬子桥承担公证费1,000元;4、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敬子桥在其平台上所销售的所有涉案商品进行下架。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9日,分四次向被告敬子桥在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喀秋莎俄货精品”淘宝店购买了共计5,043.50元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供亲戚朋友及其孩子食用。通过被告敬子桥在产品详情页的描述可知,上述产品系原装进口,产地来自俄罗斯。原告购买上述产品后,经他人提醒得知,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必须实施登记注册,而根据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查询可知,我国至今根本没有允许俄罗斯的婴幼儿乳品以及乳制品产品在我国进行注册,即我国不允许进口俄罗斯的乳制品。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销售。被告敬子桥至今无法向原告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资料,这足以说明被告敬子桥销售的上述食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原告多次与被告淘宝公司沟通涉案商品下架事宜,但被告淘宝公司均置之不理。综上,被告敬子桥销售的俄罗斯乳制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淘宝公司明知被告敬子桥销售的涉案食品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被告敬子桥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3、5项诉讼请求。
被告敬子桥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为原告和被告敬子桥,被告淘宝公司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与被告敬子桥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被告淘宝公司无关。二、被告淘宝公司就淘宝网的使用制定了相关规则,该规则对买家、卖家及淘宝网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淘宝公司根据规则对交易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对于原告与被告敬子桥之间的交易结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被告淘宝公司对于入驻商家进行事先审核,审查了商家的主体资格证及相应经营资质。在本案纠纷发生后,被告淘宝公司应原告请求,向原告提供了被告敬子桥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四、原告并非基于生活需要消费购买,原告并非适格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原告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过分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敬子桥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开设“喀秋莎俄货精品”淘宝店(淘宝会员名:尤小岩)。
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9日期间,原告分四次在被告敬子桥上述淘宝店上购买了共计5,043.50元的俄罗斯进口奶粉。其中,2016年10月26日,原告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0件,计款1,155元;2016年11月3日,原告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0件,计款1,155元;2016年11月18日,原告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5件,计款1,347.50元;2016年11月29日,原告在该店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36件,计款1,386元。
从被告敬子桥开设的“喀秋莎俄货精品”淘宝店关于商品详情交易页描述可知,上述涉案商品均系俄罗斯进口。
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标注“乖孩子牌全脂奶粉”、“配料:牛乳,牛奶”、“原产国:俄罗斯”、“净含量:800g”,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式、国内经销商、地址、电话、营养成分表等信息。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原告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淘宝网店铺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截图、快递单、交易快照截图、商品照片、淘宝卖家注册信息截图、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截图,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订单详情及交易日志、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被告敬子桥身份信息及经营资质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敬子桥购买了涉案乳制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子桥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本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子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返还被告敬子桥,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敬子桥承担公证费1,000元、要求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敬子桥在其平台上所销售的所有涉案商品进行下架的诉请,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淘宝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而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经营网店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由于被告淘宝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被告敬子桥利用其平台销售违法食品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敬子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敬子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瑞云货款5,043.50元;
二、被告敬子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瑞云赔偿款50,435元;
三、原告徐瑞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俄罗斯进口奶粉131件退还给被告敬子桥;
四、对原告徐瑞云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被告敬子桥负担,被告敬子桥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