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举证通知书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结合互联网审判特点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取得并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可以通过诉讼平台提供证据。网上诉讼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
四、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中心节点,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电子数据存储、提取、检验、归档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数据规范取证、安全存证、便捷出证。
五、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举证:
(一)公文电子数据、公证电子数据、电商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平台与诉讼平台完成对接的,可以导入诉讼平台;
(二)其他电子数据由当事人按照电子数据要求上传至诉讼平台。
六、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转化为电子形式上传至诉讼平台。
七、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的,应当在诉讼平台上提交身份证明,需要出庭的应当到法院参加网络庭审。
八、如案件中有证人的,应当在诉讼平台中提交证人出庭申请,本院将对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不再以互联网方式线上审理。如开庭前未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九、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者当事人申请,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证据应有原件(物),提供原件(物)确有困难,可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品);提供形成于境外的证据,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外文书证,应当附有指定翻译机构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本。
十、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通过诉讼平台向当事人出示并听取意见。
十一、诉讼平台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即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在诉讼平台上进行证据交换。
十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上发表质证意见,勾选是否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并就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进行说明。
十三、当事人在庭审前网上质证认可的证据,经法官在庭审中释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审中就庭审前发表过的质证意见提出相反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法官可以责令其提供证据。
十四、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可以围绕下列方面展开:
(一)真实性,电子数据在形成、传输、提取、展示等过程中是否被篡改;
(二)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提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委托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
十五、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十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载明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原因、需要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及线索。是否准许,由合议庭议定。
十七、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且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十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十九、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除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并经合议庭确认外,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开庭辩论阶段结束前;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
二十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举证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