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开拍卖他人家信侵犯个人隐私

——丁某诉赵某某、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系已故著名漫画家丁聪、沈峻夫妇独子。2016年9月,原告发现古城堡公司经营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的18封书信和手稿由赵某某拍卖。原告认为赵某某未经授权公开丁聪书信和手稿,古城堡公司未对赵某某的出售行为进行审核,构成对丁聪、沈峻的隐私及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拍卖的书信和手稿、公开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共计9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某返还涉案书信和手稿。赵某某辩称,涉案书信和手稿系以合理对价购买,本人无侵权故意,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部分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侵权。古城堡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并无主动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书信和手稿可能同时承载物权、隐私权、著作权。家信往往涉及家庭生活和个人感情,具有明显的私密性,很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隐私权的认定还应当适当考虑当事人合理的主观因素,在符合社会公众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同时,尊重当事人对于私人空间范围的划定。名人的公众属性,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涉案书信中有一部分涉及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属于个人隐私;另有一部分系他人写给丁聪的书信,内容属于公开事务,未涉及丁聪、沈峻、原告的隐私。涉案手稿未公开发表,其内容涉及丁聪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思想表达,仍属丁聪的隐私。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和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由于涉案书信和手稿已交付买家,且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隐私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书信的请求不予支持。古城堡公司对在其平台出售的书信和手稿等涉及隐私属性的内容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其对交易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活动,应认定其明知涉案书信和手稿涉及隐私而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故古城堡公司应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团队】

审判长:赵长新

审判员:颜君、郭晟

法官助理:杨光

书记员:张丽丽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491民初1813号

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328号红厂设计创意产业园A6栋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和亚丽,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阁,女,该公司纠纷主管。

被告:赵某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堡公司)、赵某某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李昊,被告古城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阁,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古城堡公司、赵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孔夫子旧书网上全部涉及丁聪、沈峻及其家人的书信拍卖信息;2.赵某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30000元、律师费60000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赵某某将所有涉及侵权的信件返还原告丁某;4.古城堡公司、赵某某在孔夫子旧书网网址www.kongfz.com)首页公开向丁某致歉(致歉声明连续刊登不少于30日)。事实与理由:丁聪系我国著名漫画家,沈峻系丁聪之妻,丁聪已于2009年5月26日身故,沈峻故于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丁某系丁聪、沈峻夫妇独子唯一法定继承人。孔夫子旧书网是古城堡公司旗下网站。赵某某系在孔网注册的昵称为“墨笺楼”的拍主。2016年9月,丁某发现在该网出现了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人信件的拍卖信息,其中涉及到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18封信件由“墨笺楼”的拍主拍卖,包括标题为“丁聪、沈峻旧藏:著名漫画家丁聪致歉沈峻家属一通一页(有关代买书籍用品等事宜,附著名动画艺术家特委托付丁聪买书详情信札一页)”等十八封信札。该信札在拍卖信息中被公开展示,使得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之间的隐私被大量泄漏。现丁某认为,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古城堡公司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公开展示丁聪、沈峻夫妇及家人之间的私人信件,并允许网络用户赵某某利用该网站对此信件进行拍卖,未尽到审查义务,据此,其二者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丁聪、沈峻及丁某本人隐私权的侵犯。古城堡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经营者,赵某某作为该服务平台的网络用户,其二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返还全部信件。综上,丁某依法起诉,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古城堡公司辩称,一、我方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丁某对我方的起诉。孔夫子旧书网是隶属于古城堡公司下的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该网站是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和经营者,但并不是具体商品的经营者。网站只从技术上让用户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商品信息的上传、商品的销售都是网站会员在其个人计算机终端自行完成的。丁某反映的涉及丁聪、沈峻及其家人的书信资料信息是在本网站上注册的网络用户上传、出售。即使有侵权,直接的侵权人也应该是网络用户,而非古城堡公司。丁某应起诉直接侵权人,如果具体责任人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如果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责任,我方作为交易平台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就此案件,丁某已在2017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起诉过,我方已做说明并提供相关网络用户联系方式及信息给丁某,丁某表示认可撤诉。故请求法院驳回丁某对我方的起诉。

二、即便主体适格,我方作为平台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早已删除了相关商品信息,并应丁某所求将出售这些资料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作为证据材料交于法院和丁某。且网络用户在注册时,我公司已对网络用户做明确要求:使用孔夫子旧书网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a)在使用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站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b)在进行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c)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也不得买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或是本网认为不适合在本网销售的物品。故我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没有过错且不构成侵权或帮助侵权,已履行了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丁某的诉求。

三、就丁某所诉材料的具体内容而言不构成对丁某隐私权的侵害。丁某提及18封信札内容既无法律禁止销售的违禁政治类或涉及国家秘密、行业秘密、军事秘密等内容,也无影响破坏社会道德影响社会安定的成分,或者其他有违社会风序良俗、道德风尚等因素,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返还原件、致歉及诉讼费用的责任,就丁某所提及赵某某所上传的18件有关丁聪先生及其家人书信资料等信息,并未核对到有侵犯丁某隐私权的内容。我方作为平台既非发布者也非销售者也非购买者,丁某要求我方承担相关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丁某的诉求。

四、即便涉诉资料涉及丁某的隐私,但作为漫画界学术界文化界名人,隐私权的行使也要顾及社会公众利益。丁聪及其夫人沈峻、父亲丁悚(中国现代漫画的先驱者之一),在中国文化艺术界结交广泛,与中国文艺界好多知名人士都有深厚的友情。可以说是中国现代漫画的奠基人,他们的资料对于后来者研究他们的作品,研究他们所处的时代等等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可多得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以《曾国藩家书》为例,全书都是曾国藩的书信,成书于清19世纪中叶。该书信集记录了曾国藩在清道光30年至同治10年前后达30年的翰苑和从武生涯,近1500封。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是曾国藩一生的主要活动和其治政、治家、治学之道的生动反映。曾氏家书行文从容镇定,形式自由,随想而到,挥笔自如,在平淡家常中蕴育真知良言,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尽管曾氏留传下来的著作太少,但仅就一部家书可以体现他的学识造诣和道德修养,为后人留下宝贵财富。在现实中,我国乃至全世界各大拍卖公司也在销售名人信札手稿类商品,事实上国家部门并未规定名人墨迹类商品不可以销售。如若涉及名人墨迹类商品均有可能侵犯他人相关权利,都予以禁止销售,这与全国各地拍卖会及各大网站出售情况不符,是不符合行业惯例的,也是不利于学术研究的进行。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丁某的要求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不利于文化的发展进步,请求法院驳回丁某的诉求。

赵某某辩称:一、赵某某在网络上拍卖的物品是赵某某在市场上通过支付合理对价购买的,丁某无权主张返还。涉案信件是通过合法途径从潘家园市场“夜市”(俗称鬼市)支付合理对价购买,在购买此物品前,此物品在市场上已交易或流通很久,并不是赵某某首次公开出售。在市场上交易的即是物品或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合理的价格交易结束后,物权已经转移,所有权属于赵某某的商品,赵某某当然有权进行处置。在孔夫子旧书网进行销售时,关于商品介绍信息及丁聪、沈峻夫妇个人介绍信息均来自百度搜索,充分说明丁聪、沈峻夫妇的物品早已在市场上流通。图片展示也已添加水印遮挡,符合孔网上传拍品销售标准,并未侵犯任何人权益。

二、赵某某并未侵犯丁某的隐私,丁某主体不适格。丁某起诉状里提到的18封信件信息,是丁聪先生与沈峻先生互相通信内容,或是丁聪先生手稿、或是丁聪先生与好友之间的通信等,多是谈论时政与书籍等,无法律禁止销售的违禁政治类或涉及国家秘密、行业秘密、军事秘密等内容,也无影响破坏社会道德影响社会安定的成分,或者其他有违社会风序良俗、道德风尚等因素。书信内容并未涉及到丁聪、沈峻夫妇的个人隐私,更未涉及到丁某的隐私内容,故丁某主张侵犯其隐私权利无从谈起。即便侵权也是侵犯丁聪、沈峻夫妇的隐私权利,而隐私权利是依附于人身的人格权利,丁某作为继承人主张侵犯其隐私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赵某某实施的网上拍卖行为,不符合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1.赵某某将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市场上买来的商品放在合法的拍卖网站上拍卖,没有侵权的故意,且在丁某提出主张后,网站已经在第一时间删除网站相关商品信息,赵某某的拍卖行为是合法拍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抑或社会公德。2.赵某某将已经在市场上多次流转的物品在网上拍卖,没有对丁聪、沈峻夫妇的人格进行贬损、侮辱等行为,更不会使丁某的人格受损,当然也不会给丁某造成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故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3.已经在市场上多次流转的商品,赵某某不是第一个将其在市场上公布的,即便造成损害后果。

四、丁某主张赔偿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的侵权方应负担律师费,何况赵某某并未侵犯丁某隐私,故丁某主张的六万元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五、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行使要部分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意见与古城堡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丁聪,系我国老一辈著名漫画家、舞台美术家。丁聪与沈峻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丁某。丁聪于2009年5月26日去世。2010年8月16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058号公证书,记载被继承人丁聪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沈峻要求继承丁聪的遗产,丁某表示放弃丁聪上述遗产的继承权。2013年1月8日,沈峻书写遗嘱一份,称其去世后,一切不动产及动产和其夫丁聪的画作及书画皆归丁某所有。沈峻于2014年12月11日去世,其唯一继承人为丁某。

古城堡公司系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孔夫子旧书网”(www.kongfz.com)(以下简称孔网)是隶属于古城堡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网站介绍,该网“是中国领先的古旧书交易平台,是传统旧书行业结合互联网而搭建的C2C平台”该网站设有“在线拍卖”板块,点击进入后,网页左上侧显示文字标识为“孔夫子拍卖网”。

2016年8月至11月间,赵某某以昵称为“墨笺楼”的拍主身份参与孔网的“大众拍卖区”举办的“纪念丁聪诞辰一百周年:丁聪沈峻家书及旧藏友朋书信专场”及“【百场庆典】风云穿行过-丁聪沈峻夫妇旧藏早期家书、友朋信札与漫画原稿等”活动,在“大众拍卖区”的“名人墨迹>信札”项下公开拍卖丁聪、沈峻与亲友之间的书信及丁聪手稿共计18件(以下简称案涉书信手稿)并全部成交,拍卖价格共计28 370元。其中,丁聪、沈峻、丁某以及丁聪之父丁悚之间的书信共10封,丁聪手稿共1封,他人写给丁聪的书信共7封。

上述拍品名称描述了案涉书信手稿的拍品编号以及主要内容;拍品详情涉及案涉书信手稿的品相、规格以及丁聪夫妇的生平等;拍品照片可清晰阅读案涉书信手稿的内容。

案涉书信手稿的名称描述为:1.拍品编号:24381272,主要内容:著名漫画家丁聪致沈峻家书一通一页(有关代买书籍用品等事宜,附著名动画艺术家特伟托付丁聪买书详单信札一页);2.拍品编号:24381209,主要内容:著名漫画家丁聪和儿子丁小怡1976年致沈峻家书一通一页双面(有关悼念总理纪念活动等事宜);3.拍品编号:24381340,主要内容:著名漫画家丁聪手稿《回忆亦代对我的影响》两页(“点在我头上的火”,对某些事很生气也不理解);1961年“录冯亦代笔记”三页(内容有学习的错误态度、三自原则等);4.拍品编号:24380772,主要内容:著名漫画家丁聪1958年致沈峻毛笔家书一通一页双面附封(描述自己在黑龙江密山县农垦局北大荒文艺编辑室的工作和生活);5.拍品编号:23121297,主要内容:著名漫画家丁聪80年代致夫人沈峻信札一通两页附封“到长春,与吴冠中同住一室,大套间……盖苏式建筑也”“吴冠中劳动态度极棒,一空就坐下来写文章,连午觉都不睡的”;6.拍品编号:24382352,主要内容:丁聪父亲、民国画家丁悚致丁聪信札一通一页(收到丁聪汇款并提及多位家人);7.拍品编号:24381248,主要内容:著名漫画家丁聪夫妇1976年写给儿子丁小一信札一通一页双面(提及防震等事宜);8.拍品编号:23123119,主要内容:著名漫画家陆志庠致丁聪信札一通一页和叶浅予、丁聪相约一同散步事;9.拍品编号:23124001,主要内容:著名作家、翻译家毕朔望致沈峻信札一通一页附封“峻姐儿并全国政协委员丁聪兄”;10.拍品编号:23124175,主要内容:著名作家舒展致丁聪信札一通一页附便签一枚“承允赐画,元旦头条有望,同人皆很欣喜”;11.拍品编号:24380897,主要内容:原外文出版社资深编辑沈峻1958年致丁聪家书一通三页(告知家里的情况并嘱咐跟着党组织走等事宜);12.拍品编号:24384191,主要内容:著名作家车辐信札三通三页(把丁聪1944年给自己画的速写捐献给重庆博物馆及提到《阿Q正传》等事宜);13.拍品编号:23124061,主要内容:著名美术家、国徽设计者之一钟灵致丁聪信札一通一页“弟在北影,可谓得其所哉……雄心不死,乃第一要著”;14.拍品编号:23124102,主要内容:著名美术家韩羽致丁聪信札一通一页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致信问候,以示挂念之情;15.拍品编号:23121444,主要内容:丁聪父亲,民国画家丁悚1959年致沈峻信札一通一页附封“你婆(婆)……渐渐地了解了你的秉性很好,有了良好的印象,现在甚至一谈到了你,或小怡,她都感到兴奋,表示了很深切的爱怜,对于亲(家)母,更念念不忘,说她的礼节太周到了”;16.拍品编号:24382480,主要内容:“合肥四姊妹”之一、周有光夫人张允和1985年致丁聪信札一通一页附封及1997年作《小丁赞》诗稿一页(邀请为曲会演出节目单封面画点东西);17.拍品编号:23121359,主要内容:沈峻1985年致丁聪信札一通三页附封“李瑞年死了,有通知来,还有王昆仑的追悼会通知”“如果再上街买一包干莲子回来,这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不是非要不可”;18.拍品编号:23121280,主要内容:沈峻1958年致丁聪信札一通两页四面附封"小儿子今天照了像片……立刻给你寄去,让你看看那个已经大不相同的小脸了" “同志们和我开玩笑说:不是黑龙江的消息多,而是你现在注意黑龙江了”

案涉书信手稿在拍卖过程中以及拍卖结束后,任何人在进入该板块后均可以看到赵某某上传的拍品名称、详情以及照片。

2016年11月21日,丁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案涉书信手稿在孔网展示情况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4月18日,丁某委托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通过EMS快递向古城堡公司营业执照所在地寄发律师函,要求其在接到律师函15日内向丁某提供“墨笺楼”拍主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将所有涉案信件、稿件拍卖信息予以屏蔽,并在今后对涉及丁聪、沈峻及其家人的信件、稿件拍卖严格审核,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允许其进行网络拍卖。古城堡公司称未收到上述律师函。丁某提供上述快递邮单的寄件人留存联以及快递公司提供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单,显示2017年4月19日邮件已妥投。古城堡公司不认可收到该邮件,称邮件寄送地址为其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有一段时间没有办公人员,并称经致电EMS查询无此邮单信息。

2017年11月9日,丁某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古城堡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古城堡公司披露丁某发现的孔网拍卖丁聪书信的卖家信息。该案诉讼中,古城堡公司向法院提供包括赵某某在内的多名卖家信息,并于2017年11月24日删除案涉书信手稿展示信息,丁某于2017年12月8日撤诉。

古城堡公司为证明其履行了作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的审核与注意义务,提交以下证据:1、《孔夫子旧书网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四条“孔网平台使用规范”第一款第a)c)项约定,在孔网平台上使用孔网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a)在使用孔网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孔网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c)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也不得买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或是孔网认为不适合在孔网网上销售的物品。2、操作日志,显示案涉书信手稿均于2017年11月24日删除。丁某对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系孔网与用户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丁某;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古城堡公司删除并不及时,直至其起诉后不久案涉书信手稿信息才全部被删除。

孔网公布的《孔夫子旧书网关于商品审核规则》(2014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6条规定,审核人员审核用户通过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页面、图片、个人介绍、书店公告、在线消息、社区、资讯等。第七章其他类第1条涉及个人信息类第1.1条规定,身份证、银行卡、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网站禁止销售,但纪念卡、年历片可以销售,仿制的身份证,禁止销售。同日,孔网上亦公布《孔夫子旧书网收费办法》(2019年2月19日更新),第三条拍卖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规定了成交的拍品分别向卖方、买房收取成交价格3%、3.5%的佣金,拍卖预展收取预展方5元/条的费用,并将参与竞买的买家的3倍佣金(成交价×10.5%)冻结作为竞拍保证金。涉案拍品页面均载明,买家佣金比例为3.5%。

赵某某主张案涉书信手稿系通过合法途径从潘家园市场支付合理对价购买,并非其首次公开出售,且拍卖时图片已添加水印遮挡,符合孔网上传拍品销售标准。丁某对此不予认可。因赵某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另查明:2016年11月7日,丁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因丁聪、沈峻私人信件及丁聪手稿在孔网被公开拍卖一事,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费为6万元。11月17日,丁某向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汇款6万元。11月18日,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向丁某开具金额为6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丁某、古城堡公司主体是否适格;二、赵某某拍卖案涉书信手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三、古城堡公司作为孔网的经营者应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四、被告如果构成侵权,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丁某、古城堡公司主体是否适格

首先,丁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本案中,丁某作为丁聪、沈峻之子,在丁聪、沈峻去世后,有权就披露死者隐私的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丁某认为案涉书信手稿涉及其本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亦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故丁某作为本案原告适格。

其次,古城堡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丁某的起诉具有明确的被告且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古城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与否不是判断其是否为适格被告的条件,故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古城堡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赵某某拍卖案涉书信手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赵某某作为直接出售案涉书信手稿的行为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案涉书信手稿的内容是否属于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第十二条,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定,即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场景下的隐私、个人信息的范围很广,边界划定较为复杂,故上述规定实质对于隐私、个人信息采取列举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使用“等”字来表达权利内容可以甚于列举范围。    书信,是将文字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向特定对象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应用文书。在电话通讯尚未普及之时,书信往来便成为公众之间彼此联络的最主要方式。尤其是亲人之间的书信往来,基于亲缘关系形成的彼此信赖,其内容往往涉及家庭生活的安排、个人感情的真实交流,体现了彼此的性情、情趣以及价值观。因此,亲人之间特别是家人之间的书信具有鲜明的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书信双方均不愿被外界所知,很可能触及隐私。此外,对于隐私范围的认定还应适当考虑当事人合理的主观因素,即在不违背善良风俗,符合社会公众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对于私人空间范围的划定。

案涉书信中,一部分属于丁聪、沈峻、丁某以及丁聪之父丁悚之间的书信往来,丁某认为这些内容均属于家庭生活范畴,不应受到他人知悉,属于隐私。本院认为,根据拍卖信息及书信内容,上述书信的主要内容包含家事安排思想交流、感情抒发纯属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丁某认为这些家信内容属于隐私,属于合情合理的主张,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上述书信内容属于隐私范畴,我国法律保护。案涉书信中还有一部分系他人写给丁聪的书信。根据拍卖信息和书信内容,主要是介绍写信人的近况和感想,交流公开事务,表达对丁聪的问候,并未涉及丁聪、沈峻、丁某的隐私。丁某主张这些书信侵犯了其与丁聪、沈峻的隐私,没有充分依据。关于案涉手稿,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该手稿已经公开发表,且手稿内容涉及丁聪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思想表达,仍属于丁聪的隐私范畴,应当受法律保护。

此外,案涉书信手稿还同时承载着物权以及著作权的属性。案涉书信手稿内容记录于纸张之上,即形成了民法上的物。在丁聪、沈峻在世时,其物权应当归属二人所有。在二人去世后,丁某通过继承取得了案涉书信手稿的物权,可以请求无权占有该物者予以返还,但请求权基础与隐私权则截然不同。案涉书信中的家信、手稿,系书写者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案中,丁某提出诉求的基础在于书信、手稿的隐私权属性,故应当从二被告是否侵犯作者的隐私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丁聪作为名人,其隐私是否要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辩称丁聪作为漫画界名人,其隐私要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阻碍文化的发展进步。其理由主要源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中关于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中的免责条款之一,即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之内。

本院认为,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合理、审慎的利用一部分隐私,由于其用意系出于社会整体考虑,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手稿的行为,则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任何关系。

此外,不可否认,作为广受关注的公众人物,名人在公众场合、公共领域的表现,往往基于公众合理兴趣,以及与其社会角色相匹配的容忍义务,引起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一部分人格权被合理限缩。但是,名人的公众属性,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被限制,更不等同于私人生活的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丁聪系漫画界名人,并不意味着其与亲人之间私下往来的书信及其他未经公开发表的手稿因其具有的身份而自然地进入公共领域供公众阅览,甚至供他人谋利。

因此,被告辩称丁聪、沈峻的隐私要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赵某某拍卖案涉书信手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

赵某某主张案涉书信手稿系通过合法途径支付合理对价购买,购买前已在市场上多次流转,且拍卖时图片已添加水印遮挡内容,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赵某某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售卖的方式,公开展示丁聪家信、手稿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丁聪、沈峻的隐私,以及丁某隐私权的侵犯。

三、古城堡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大力扶持,收藏品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越来越多的群众将收藏品的交流作为陶冶情操、涵养文化的有益方式;同时,收藏品的稀缺性亦使其产生价值,可为收藏者带来可观的收益,成为人们投资的重要途径。伴随着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技术应用与各行业之间的不断融合,收藏品交流、交易场所已经逐渐从传统的线下交易市场、拍卖行,扩展至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作为此类电子商务平台,不仅要通过技术手段、人工干预确保交易的公平、安全,也要对提交交易的收藏品这一特殊商品的合规性,特别是对书信、手稿等可能涉及隐私属性的物品来源、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

孔网是专门为“古旧书”这类特殊收藏品提供交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古城堡公司作为孔网的经营者,对网站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制定管理规则。《孔夫子旧书网服务协议》、《孔夫子旧书网关于商品审核规则》中,均对于平台禁止销售的商品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商品。同时按照《孔夫子旧书网关于商品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古城堡公司建立主动审核机制,审核人员审核用户通过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发现问题后有及时删除的权利。该项行为对于平台内用户而言,系古城堡公司因契约产生的权利;而对于平台经营者自身而言,则是其对利害关系人应尽的义务,古城堡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特别是根据上述规则,古城堡公司对参与拍卖交易的买卖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更应当进一步履行对拍卖收藏品的审核义务。此外,案涉书信手稿分别参与了孔网举办的“纪念丁聪诞辰一百周年:丁聪沈峻家书及旧藏友朋书信专场”及“【百场庆典】风云穿行过-丁聪沈峻夫妇旧藏早期家书、友朋信札与漫画原稿等”活动,且被放置于“大众拍卖区”的“名人墨迹>信札”项下,充分说明古城堡公司在明知案涉书信手稿被拍卖的情况下,未对涉及隐私的拍品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进行基本的审核,反而允许赵某某进行拍卖,并从中获利,未履行平台的审核义务。

丁某通过律师向古城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地址寄送通知删除案涉书信手稿的律师函,律师函内容明确了权利人、侵权人、侵权内容信息以及通知删除理由,邮件并已妥投。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具有公示效应,古城堡公司不认可收到该通知,其主张目前无法查询邮单记录并不足以推翻丁某一方提供的邮单寄件人留存联以及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单,本院对古城堡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应当认定丁某在发现案涉书信手稿被拍卖时,有效通知了古城堡公司,但其未及时删除,未充分履行平台的“通知-删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古城堡公司在已知悉赵某某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审核义务,亦未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应当与赵某某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四、赵某某与古城堡公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互联网空间是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融合,一旦私人空间被侵占,私人信息被公布于网上,将会借助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在公共空间散布。因此,利用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后果,往往比物理空间更为严重。丁聪家信、手稿内容在孔网长期向社会公开,导致丁聪、沈峻、丁某的隐私长期暴露,给丁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和精神痛苦。另外,丁聪家信、手稿被赵某某通过古城堡公司经营、管理的平台出售,二被告并以此获利,侵权程度更为严重。丁某主张赵某某、古城堡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范围相当。本案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发生于孔网,消除影响范围也应当划定为该网站。因此丁某要求古城堡公司在孔网首页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本院予以支持。刊登时间由本院根据消除影响的需要进行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本院按照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予以合理酌定。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丁某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因古城堡公司公开拍卖丁聪家信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6万元,但其中的法律服务不仅包括本案,还包括其他古城堡公司拍卖丁聪家信、手稿的侵权纠纷。本案中,丁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古城堡公司及案外人对本案以外其他涉及拍卖丁聪书信手稿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程度,故丁某主张二被告赔偿全额律师费不妥。就本案合理开支,本院根据案情予以合理酌定。

案涉书信手稿拍卖信息已删除,侵权行为已停止,故对丁某要求停止侵权、删除信息的诉讼请求,无需再由法院处置。丁某主张返还案涉书信手稿,系基于物权请求权而提出,与本案其主张的隐私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案涉书信手稿均已拍卖成交并交付买家,未由赵某某占有,因此对返还案涉书信手稿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作为专业的收藏品交易平台,古城堡公司应当以本案为鉴,加强对入驻商户出售商品的特殊属性、权利来源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另外,古城堡公司应当防患于未然,将与收藏品相关的重要法律知识,特别是涉及隐私权的内容,以公示的形式对网络用户进行警示和教育,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收藏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健康、有序的发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连续十五日在孔夫子旧书网(www.kongfz.com)首页刊登向原告丁某的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3万元;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152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负担39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39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丁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长新

审  判   员   郭  晟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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