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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一方应积极举证

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一方应积极举证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甲某主张,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使用父亲甲某1的账号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充值1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甲某1认为甲某系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与年龄、智力不适应,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打赏款项。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调取了账号在打赏行为发生时发送的弹幕、账号关注的内容、点赞对象等,主张从账号使用情况看,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符,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甲某。经法庭多次向甲某父亲释明,补充未成年人充值的相关证据,协调未成年人出庭,甲某1均未补充证据,甲某亦未到庭进行说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涉案账号系甲某使用,但是涉案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为甲某1,从关注的账号内容、打赏的主播类型等来看,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相符。在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形下,原告亦未积极举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甲某,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中,许多未成年人多使用的是成年人账号进行注册,并通过成年人的账户进行支付,案件中需要确认充值打赏行为确系未成年人实施。本案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充值打赏行为的一方,应就该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回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款需要相应证据支持,家长应从根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看护,引导未成年人科学用网、预防沉迷,家长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支付密码,充分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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