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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冒充未成年人申请充值退款的账户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甲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冒充未成年人申请充值退款的账户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在被告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内连续消费了17笔共支出16490元用于购买虚拟币,并使用虚拟币购买了虚拟礼物和道具。随后,甲某为这笔大额支出心生懊悔,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申请退款。被告要求提交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作为举证材料,但因甲某自身系成年人,故向平台提交了其未成年妹妹及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被告收到材料后,根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规则对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冻结。但根据平台的活动规则,甲某充值当日使用虚拟币购买的礼物道具七天内有效,因甲某的账号被冻结,道具无法使用最终过期。甲某发现无法使用道具时,告知被告自己是成年人,此前因操作有误点击了未成年人退款,要求被告解除冻结措施,被告要求甲某进一步提供材料,但未得到甲某有效回应。此后,甲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冻结行为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充值虚拟币购买礼物道具,再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请误充值退款的过程中,平台将有关提示放置于规则开头,并要求用户勾选“本人已知晓相关内容”,理应认为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用户对前述规则内容已知悉。系统冻结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再于七天后解封、礼物道具购买后七天内有效等,均有相关平台规则可查。此外,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是针对未成年人误充值所开设的特别路径,冻结支付功能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平台审核期内再次误充值、打赏,因此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网络虚拟道具并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原告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约束,并承担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生活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成年亲属账号实施大额充值消费等明显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并不少见。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冻结申请期间账户支付功能的举措,为这类特殊情形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对避免用户损失扩大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案对于试图钻规则空子、违反诚信原则而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费的行为予以否定,维护了平台经营秩序,支持了平台依法采取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彰显了社会活动中的诚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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