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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诉乙某、某医院及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构成侵权

甲某诉某、某医院及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由主任医师某看诊。某医院未经甲某及监护人同意,将甲某看诊过程拍摄并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原告的监护人认为,涉案短视频标注的主题为“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反问家长”,视频内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内容经剪辑展现了原告就诊时的“毛病”及“坏习惯”,点赞量及评论量很高,同时结合视频的负面评论,认为某医院、某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要求某及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未尽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某医院拍摄并剪辑制作,视频内容系某在诊室内对原告的看诊过程,某配合完成相关拍摄,而涉案视频发布在某实名注册并以某名字作为昵称、肖像作为头像的短视频账号中,客观上公众观看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亦能为某带来一定的流量、关注等利益,同时结合该视频账号以往的运营情况,认定某医院与某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某和某医院未经原告许可,拍摄并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公开了原告的肖像,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涉案视频内容经剪辑具有一定倾向性,表明原告存在包括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病症,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一般而言,多数患者不愿意将自己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对外公开,就医内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个人隐私,而某和某医院将原告就诊信息以视频形式在网络公开,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某及某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责任。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短视频平台过程中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部分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制作看诊短视频或者发布医疗常识类视频等,既能传播医疗知识,也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知名度。但知识传播过程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履行为病患保密的职业要求,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行为不当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对促进各类主体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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