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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乙某1、乙某2诉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应承担法律责任

甲某、某1、某2诉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甲某与被告之间存在感情纠纷某为了发泄情绪,在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某及某的未成年人女儿某1、某2,其中一则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除此之外,丙发了数条短信对甲某及乙某1、某2进行辱骂。丙某发送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某1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乙某2没有资格就读某某学校”“乙某2向某教授行贿”等。甲某认为被告某在微博上对某1、某2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乙某1、乙某2以及甲某本人的名誉权,因此要求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及某1、某2的姓名,具有特定指向性。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构成了对于乙某1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乙某1的人格尊严,构成对乙某1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文中还存在围绕某2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根据在案证据该言论并无事实基础,系脱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原告乙某2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乙某2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应向乙某1和乙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较之成年人,容貌特征极易在未成年人社交环境中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不容忽视。本案即是在人格权纠纷中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我们倡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努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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