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今日法院 > 典型案例 > 正文

(2019)京0491民初3592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592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搜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宋娇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 “搜狗百科”内“仓鼠”词条的贡献者署名由“藤蔓”恢复为原告之名;2.由被告负担取证、服务费等合理支出10元;3.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 日,原告因个人爱好加入百度公司旗下网络平台“百度百科”中“百科诗文社(The Poetic Prose order of Baidu Baike)”动植物组,以预备社员身份参与生物类特色词条编写整理活动,并于2018年5月6 日转为正式社员。2018 年5 月4 日,原告在团队导师“DK 熙11(化)”带领下开始对生物分类学词条“仓鼠亚科”进行形态、生境、习性、分布、繁殖、属种、种群现状和濒危级别等资料的整理,2018 年5 月6 日截稿并使用账号“GRL 刘某某”发布,在2018 年5月9日进行了该月的最后一次修正。

2019 年2 月2 日,原告在浏览网页时发现被告旗下产品“搜狗百科”中,有一词条“仓鼠”,在文字描述、板式编排、图片选用上与原告完全一致,且通版未署原告之名,亦未通过其他方式注明引文出处。经对比确认,该词条来自名为“藤蔓”的搜狗用户于2018年5月21日所发版本。当日,原告遂通过搜狗百科内“反馈侵权信息”入口,就该版本向被告工作人员反映:该用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要求依照相关规范将词条贡献者署名易为投诉所用账户名,并附上了原告身份证和原著以及侵权词条的链接。2019 年2 月3 日,被告邮件回复原告并以“该词条为贡献者编辑,内容并无问题也有参考资料,不符合删除要求”为由不作处理。

原告在涉侵权搜狗用户“藤蔓”的个人主页中,发现留有“搜狗百科热词团招募中,详情请加QQ(233xxxx980)”字样,且该账户在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多次在搜狗百科“搜狗百科热词团”词条中进行编辑,内容涉及该团队人员编制、考核制度等。2017年2 月27 日,有同名用户在“豆瓣网”发布题为《搜狗百科热词团队招募啦》的主题帖,其中提到“如果,你足够优秀,还有可能获得一次在互联网公司实习的机会”并留下了同样的QQ 号码。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49、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14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搜狗公司答辩称,一、搜狗公司运营的搜狗百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所有百科词条均系网络用户创建、编辑修改、上传,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搜狗百科是搜狗公司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的一个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所有的百科词条均由网络用户创建、编辑修改,并进行上传的。在搜狗百科《用户协议》中,搜狗公司也明确标示了“百科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获取的平台”,搜狗百科在此过程中仅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本案所涉词条并非搜狗公司自行编辑,而是由网络用户创建、编辑修改、上传,因此,涉案词条中的内容并非是搜狗公司创建、编辑、上传的,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搜狗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创建、编辑修改的内容不负有全面、主动的事先审查义务,并无主观侵权意图。搜狗公司作为搜狗百科的运营者,对网络用户上传到搜狗百科的信息内容的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即只能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如涉黄、赌、毒、涉政等)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无法对全网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涉案词条系对仓鼠科中的一种进行介绍,网络用户采用了符合规则的方式进行词条创建,编辑与修改,因此,搜狗公司已经对内容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无侵犯刘某某权益的行为和主观意图。

三、刘某某在起诉前虽然向搜狗百科进行了申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该词条的著作权人;在收到本案起诉资料后,为了避免过错、尽到平台责任,搜狗公司已删除了由“藤蔓”用户编辑的词条,该涉案词条已不存在。

搜狗平台作为一个信息存储空间,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搜狗百科《用户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如“认为百科中的其他用户或者第三方的内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可以向搜狗提出书面权利通知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搜狗在收到证明文件后会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处理”。刘某某虽然在起诉前曾向搜狗平台进行申诉,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是由用户“GRL 刘某某”于2018-05-09 13:14:22编辑的仓鼠亚科的历史版本,该证据不能证明该词条的内容由“GRL 刘某某”首次创建、编辑,不能证明其是该词条的著作权人,同时,所申诉的词条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搜狗百科《用户协议》中的信息底线要求,因此其申诉未通过。

在接到本案的起诉资料后,尽管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涉案词条的著作权人,但是为了避免过错、尽到平台责任,搜狗公司已删除了“藤蔓”用户编辑的词条,该涉案词条已不存在,因此,原告将贡献者署名恢复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已在事实上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搜狗百科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并无主观上的侵权意图,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在接到申诉后,按照《用户协议》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处理,遵守了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规定,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时,该涉案词条已不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亦无实现可能,因此,搜狗公司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百科词条。

百科词条编写的原则是真实、可信、客观,内容涉及到的分类包括艺术、科学、自然、文化、地理、生活、社会、人物、经济、历史、体育等等,相当于网络百科全书。针对每一类词条的编写,百科平台均会给出一定的目录进行参考。词条的展现方式具有一定的模板化。

一个词条可能由文字、图片、视频组成。任何一个贡献者均可以在百科平台上自由地创建词条、更正词条、完善词条。创建词条是指,如果贡献者希望添加的词条没有在百科平台中搜索到(包括全称、简称、别名),则可以通过参考相关资料,自己创建一个新词条。更正词条是指,如果贡献者在获取词条的过程中发现了错误的内容(包括内容不实和字词错误),希望对此进行更正,并且具有可查证的依据,则可以进行更正词条。完善词条是指,如果贡献者在获取词条的过程中发现该词条还可以进行补充、整合一些客观真实的内容,并且具有可靠的参考资料为依托,则可以继续完善该词条。

不论是创建词条、更正词条、完善词条,均需要有可查证的来源,并经过平台审核后发表。每一条词条都会有完整的历史版本记录,包括贡献人、进行何种修改、修改时间。

二、关于刘某某在“百度百科”上发表的 “仓鼠亚科”词条。

刘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在百度网进行了实名认证,其注册名为“GRL刘某某”。2018年5月3日,刘某某以其注册名加入百度百科诗文社。该社团是百度百科的一个分类小组,团队主要负责开展诗文、生物、出版、泛文化类特色词条的整理活动,包括提升和维护诗文、生物、出版、泛文化类词条的质量,并通过新人培训,挖掘具有编辑、评审诗文、生物、出版、泛文化类词条的用户加入团队。该社团订立了团队制度,包括活动组织(日常活动、任务列表、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正式社员、预备社员、监督人员)、考核要求(日常考核、请假制度)、奖励机制(编辑奖励、评审奖励)、编辑拓展(编辑指南、参与列表、拓展培养)、历史事记(筹建阶段、运营阶段)。现任社长“DK熙11”。

百度百科针对不同的词条类型,会给出一些编辑词条的模板和目录供参考。百度百科在用户协议中权利说明部分载明:用户同意百度百科的其他用户对其发表的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进行任意修改和部分删除。

2018年5月9日13时14分,刘某某作为该社团成员,在百度百科发表了“仓鼠亚科”词条的更新版本(以下简称涉案版本),显示贡献者为“GRL刘某某”。该词条分别从名片(概述)、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分布范围(世界、中国)、繁殖方式、下属物种、种群现状、保护级别、人工饲养(条件、禁忌)等方面对仓鼠进行了描述,并配以若干张插图,文末注明参考资料为9篇外国文献。百度百科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某陈述该词条的创作过程为,在查阅了中国动物主题数据库、全球网络生命大百科(EOL)物种信息数据库、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GBIF)、中国区蜥蜴亚目IUCN红色名录评估、蓝色动物学等一系列数据库后,主要借鉴了其中的9篇国外的文献,通过自己对资料的理解,按照一定的体系编写完成。

法院调取了百度百科 “仓鼠亚科”词条的各历史版本,在涉案版本发表之前,还发表有5个历史版本,分别是:1.2013年7月15日,贡献者笔小乐,其首次贡献了该词条,完善了词条标题,词条内容涉及简介、仓鼠结构、仓鼠习性,配图6张;2.2013年11月17日,贡献者韦德wade2006,修改内容:编辑概述,词条内容、图片未作修改;3.2014年7月11日,贡献者5055359999,修改内容:编辑基本信息栏,词条内容、图片未作修改;4.2014年8月27日,贡献者bukennikenshui,修改内容:更新了1张图片,词条内容未作修改;5.2014年11月28日,贡献者罗马勇士,修改内容:更新了图片,完善基本信息栏,词条内容未作修改。所有历史版本均有区块链存证予以证明。

把涉案版本和上述5个版本进行比对,发现篇幅大幅度提升,在体系编排上进行了更丰富、细致的分类,在内容上进行了更加详实、具体的描述,选取的配图与上述版本中的配图也是不同的。

三、关于网络用户藤蔓在“搜狗百科”上发表的“仓鼠”词条。

搜狗百科是搜狗公司运营的一个百科网站。2019 年2 月2 日,刘某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搜狗百科存在“仓鼠”一词条,其贡献者为藤蔓,发布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该词条同样从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分布范围(世界、中国)、繁殖方式、下属物种、种群现状、保护级别、人工饲养(条件、禁忌)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参考资料为两条外国文献,未显示参考了刘某某词条。该词条被搜狗公司标注:较新 18.05.21版本。该词条的内容与涉案词条内容高度一致。

贡献者藤蔓级别为LV6,首次登陆时间为2013年9月2日,首次通过版本时间为2013年9月3日,已完成999+个版本。添加图片53802张,输入文字20713760字,已帮助人数905624623人,积分29429,经验30002,勋章包括百科新秀、进阶达人、百科高手、进步标兵、百科之星。藤蔓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了搜狗百科热词团队的招募信息。经询,搜狗公司表示,搜狗平台实名注册的方式是用QQ号注册,并绑定手机号码。搜狗公司披露了用户“藤蔓”的QQ号和手机号码。

四、关于“通知-删除”方面的事实。

2019 年2 月2 日,刘某某向搜狗百科举报申诉,举报理由为搜狗百科“仓鼠”词条抄袭了本人所著内容,侵犯了署名权和其他相关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内容,要求将词条贡献者易为刘某某,附上了原作链接。并上传了三张图片作为附件,分别是刘某某身份证正面截图、身份证背面截图、刘某某在百度百科上发表的涉案词条的截图。2019年2月3日,搜狗百科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搜狗百科是一个开放平台,都是贡献者自行收集资料进行编辑的。该词条为贡献者编辑,内容并无问题也有参考资料,不符合删除要求。”

搜狗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收到我院诉讼材料,同时删除了搜狗百科该词条。

五、关于搜狗百科的审核机制及用户协议。

搜狗百科的审查流程包括用户名校验、文本校验、人工审核三重审核流程。在完成最后一步审核之前,用户修改的内容只有该用户自己可看到,词条页内容只有当用户通过所有审核后,才会显示在百科词条页面。搜狗百科构建敏感词词库,对于匹配到敏感词数据将做删除或者审核处理。当正文命中敏感词时,词条提交失败并提示用户非法词位置。用户提交的内容均需要有权威的参考资料,参考资料需权威、真实、可靠。对用户创建、完善及任务词条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后台提供了内容修改定位查看功能,能够快速发现词条内容有改变的地方,从而进行完整且无遗漏的人工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色情、暴力、恐怖、赌博、教唆犯罪及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信息;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头像、图片相关审核标准。

2017年5月22日,搜狗百科在网站最下端公布了用户协议、词条编辑规范、作弊与惩罚等一系列的规定。用户协议载明:

(一)搜狗账户使用规则及用户承诺。百科是一个信息交流分享平台,您在百科上发表信息即表明您同意将其发表的信息向不特定网络用户公开,任何第三方用户均可以通过百科获取您发表的信息。搜狗有权对您使用百科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百科用户也可以使用百科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和其他进行举报。如您在使用百科时违反前述规定的,百科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您发表的内容,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百科的权利,以减轻您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二)您在百科上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著作权均归您本人所有。您可授权第三方使用,不需要得到搜狗的同意。(三)免责声明。搜狗郑重提醒您注意,任何经由百科以制作、编辑、保存、上传、下载、发布的内容,均由相应用户承担责任,与搜狗无关。搜狗无法控制经由百科传送之内容,也无法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全面控制,因此不保证内容的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及实用性。但在任何情况下,搜狗有权利(但无义务)对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搜狗将对该内容进行处理,且有权中止或终止用户使用百科全部或部分服务。(四)法律责任。您必须保证拥有通过百科制作、编辑、保存、上传、下载、发布内容的全部合法权益或已获得相关合法授权,且不得含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搜狗百科在词条编辑规范中参考资料一节中还规定,如果您的词条内容中参考了书籍、网页或他人文章等,请务必在参考资料一项标明所引用内容的出处;一旦您在百科中创建的词条出现知识产权等纠纷,需词条创建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身份认证截图、百度百科“仓鼠亚科”词条截图、百度百科用户协议截图、历史版本及区块连信息、中国动物主题数据库截图、全球网络生命大百科(EOL)物种信息数据库截图、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GBIF)截图、中国区蜥蜴亚目IUCN红色名录评估截图、蓝色动物学截图、搜狗百科“仓鼠”词条截图、搜狗百科投诉截图、搜狗百科用户协议截图、“藤蔓”信息截图、招募信息截图、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涉案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第二,涉案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第三,搜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涉案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百科词条均是作品。不论是创造词条,还是修改词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称之为作品。

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把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结合本案来看,“仓鼠亚科”词条包括文字、图片等元素,对于生物学领域的仓鼠进行了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分布范围(世界、中国)、繁殖方式、下属物种、种群现状、保护级别、人工饲养(条件、禁忌)等方面的描述。刘某某在查阅了若干生物数据库和外国文献关于仓鼠的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编写,词条文字部分的个性化表达传递了一定的思想和信息,能够体现刘某某一定的智力创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第二,涉案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于百科词条具有其自身特点,词条的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过程中,后来的贡献者可以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删除或者再创作,因此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察该词条的历史版本,考量该词条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然后进行综合判断。

结合本案来看,在刘某某发表涉案词条之前还存在5个贡献者的历史版本。经过比对发现,刘某某的版本并非在上述5个历史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而是重新创作所形成的作品。比如篇幅大幅度提升,在体系编排上进行了更丰富、细致的分类,在内容上进行了更加详实、具体的描述。涉案词条标注的贡献者是刘某某,因此,在搜狗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刘某某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三,搜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搜狗百科的用户未经许可使用了刘某某版本的词条,使得刘某某的相关著作权受到了侵害。

搜狗公司在答辩中主张,搜狗百科作为一个信息存储空间,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下面从搜狗公司是否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两方面进行论述。

1.搜狗公司是否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搜狗百科词条系通过网络用户对词条进行创作、修改后上传到搜狗百科平台,搜狗公司进行一定的审核之后予以公开发表。通过本案查明的搜狗网络用户“藤蔓”完成的任务量、经验、获得勋章、发布的招募信息以及搜狗公司对其QQ号、手机号的披露等相关事实可以看出,“藤蔓”系真实网络用户,其在搜狗百科上上传了“仓鼠”词条。搜狗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人。

2. 搜狗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 “通知-删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还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本院认为,2019年2月2日刘某某要求搜狗平台将贡献者名字由“藤蔓”改为刘某某,该要求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在接到本案的应诉材料后,搜狗公司删除了“藤蔓”用户编辑的词条,本院认为搜狗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加之本案所涉的词条已经被搜狗公司删除,所以刘某某关于变更署名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故本院对于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博
审  判  员   张连勇
审  判  员   袁建华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崔晓光
书  记  员   时俊萍

推荐分辨率:1600*900及以上  推荐浏览器:IE10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Firefox浏览器
版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所有  京ICP备2000941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