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0491行初24号
原告:深圳崇德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F馆二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赵先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林,男,深圳崇德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明,上海东方华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男,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洪义,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长春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曾劲,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森森,女,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亚文,女,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崇德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动漫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因机构改革,原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的职能由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承继,以下简称海淀区文旅局)作出的投诉答复及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上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20年4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崇德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林、陈明,被告海淀区文旅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陈静及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周洪义,被告海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森森、张童,第三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亚文、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6月19日9时26分,海淀区文旅局工作人员拨打崇德动漫公司工作人员袁林的电话,针对该公司投诉爱奇艺公司侵害该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项,答复称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对爱奇艺公司不予处罚,予以撤案。
崇德动漫公司认为海淀区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海政复决字〔2019〕25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主要内容为:“本机关认为,《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爱奇艺公司侵害申请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作为海淀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目前,我国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所投诉事项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由于投诉内容与此前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投诉材料基本一致,因此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撤案决定并于当日将调查处理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所投诉的相关视频系由爱奇艺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平台,并非爱奇艺公司实施,且爱奇艺公司在2018年3月例行版权审核清查中已将相关内容删除下线。因此,被申请人在未发现爱奇艺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决定予以撤案,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崇德动漫公司诉称:原告系动画片《巧手鲁班》(以下简称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2016年3月初,原告与第三人爱奇艺公司就涉案动画片在第三人运营的网络平台跟播事宜进行磋商。在就首发期及对应收益分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商定先上线后签合同。2016年3月28日,涉案动画片正式在第三人的网络平台上线跟播。但至2016年6月,双方仍未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2016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第三人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做出二审民事判决。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一直在其网络平台上播放涉案动画片。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作出第三人播放涉案动画片的保全证据公证书。2018年5月开始,第三人采用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盗取涉案动画片的链接,违法播放涉案动画片。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海淀区文旅局邮寄投诉材料,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由于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被告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原告认为,原告向两被告提交的经证据保全的视频资料等证据,已足以证明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两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海淀区文旅局程序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盈利性播放(每集均播放广告)由其网络平台用户上传的涉案动画片的行为,已经属于侵权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已通知第三人下线涉案动画片并终止磋商,双方随后的诉讼一直进行到2018年5月。在此期间,第三人从未通知原告其已停止播放涉案动画片。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保全证据显示,网络用户在第三人的爱奇艺网络平台页面搜索框项下,输入关键词搜索涉案动画片后,在不脱离该网站的情况下,只需在相关页面中层层点击,即可直接获取涉案动画片的有关信息,并直接实现涉案动画片的在线播放。同时,第三人对涉案动画片进行分类编辑并置入商业广告。因此,在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动画片系由他人提供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第三人违法实施了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2018年5月至原告投诉之日,第三人对央视网上的涉案动画片,采取了盗链措施。其盗链行为实质上打破了央视网和原告对涉案动画片播出范围的控制,改变了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使得被链接网站中的涉案动画片,突破央视网自身域名、客户端等限制范围而扩散传播,导致原告丧失了对涉案动画片的网络传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的盗链行为,显然是将央视网的服务器作为其向用户提供涉案动画片的存储来源,达到了其向用户提供涉案动画片的目的,符合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替代标准”, 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二、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未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之规定,已经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三、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原告的投诉并于当日立案,至2019年6月19日作出被诉撤案决定,已经远远超出60日的履职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第三人未经原告授权,违法实施了对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获取经济利益。特别是在长达近两年的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明知涉案动画片的授权状况,依然持续在线播放涉案动画片,已经构成侵权行为。退一步说,即使第三人未直接实施作品提供行为,仅实施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为其网络平台用户上传涉案动画片提供服务,依据“红旗标准”,第三人也不得援引“避风港规则”获得免责。因此,第三人己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两被告认定未发现第三人存在原告所称的侵权违法行为,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现原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1、撤销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被诉投诉答复;2、撤销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3、判令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处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原告崇德动漫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 民初29543 号民事判决书,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 民终276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爱奇艺公司就涉案动画片播出一事进行过诉讼,双方明确2016 年6 月3日起涉案动画片应在爱奇艺网络平台下线,第三人明知继续播放涉案动画片属于侵权行为;3、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求是内证字第1535 号公证书,4、第三人侵权播出涉案动画片链接,5、爱奇艺网络平台侵权截图(截图时间:2017年12月14日),以上证据证明第三人未经授权,对涉案动画片违法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在涉案动画片加播爱奇艺及第三方的广告,直接获取经济利益;6、涉案动画片以深度链接形式在爱奇艺网络平台的播放截图(截图时间:2018年8月12日),证明第三人未经原告授权,采用深度链接方式对涉案动画片违法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动画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7、涉案动画片发行许可证,8、涉案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通知文件,9、涉案动画片奖励证书,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是涉案动画片的合法著作权人;10、涉案动画片播出证明、资助项目函、媒体报道资料,证明涉案动画片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11、《关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崇德动漫信息网络传播权投诉书》(以下简称《投诉书》)及EMS 快递单据,证明原告于2018 年11
月5 日向被告海淀区文旅局邮寄投诉材料,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
年11 月6 日签收投诉材料并于当日立案;12、《请求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履职投诉》(以下简称《履责投诉》)及EMS
快递单据,证明原告于2019 年5 月24 日向被告海淀区文旅局邮寄投诉材料;13、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证明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原告未收到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关于撤销案件的书面材料。同时,原告提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依据。
被告海淀区文旅局辩称: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我局作为海淀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2018年11月6日,我局收到原告寄送的《投诉书》,反映第三人爱奇艺公司擅自实施涉案动画片信息网络传播的问题。我局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期间我局曾多次电话联系原告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原告提出希望能洽商解决此事,我局多次尝试协调双方洽商,我局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5日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提供了《情况说明》,指出原告提供的材料中对应的视频链接域名对应的是用户上传内容,经核对这些平台个人用户上传的内容已在第三人例行版权审核清查工作中做下线处理。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第三人网站平台后台记录进行核实。2019年5月25日。我局收到原告寄送的《履职投诉》材料,反映的问题与2018年11月6日材料一致,请求我局尽快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我局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撤案决定并于当日将调查处理结果电话告知原告。
我局收到投诉后,根据原告的要求及时开展了相关调查和协调工作。收到原告提交的《履责投诉》后,于2019年6月19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撤案决定,并于当日将调查结果电话告知原告,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经调查,原告所投诉的相关视频系由爱奇艺网络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平台,并非第三人实施,且第三人在例行版权审核清查中已经将相关内容删除下线,决定予以撤案,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撤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投诉书》,证明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原告投诉材料;2、立案审批表,证明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3、第三人爱奇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材料,证明第三人提交的公司资质等材料;4、2018年11月9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5日所作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海淀区文旅局就原告投诉事项对第三人进行调查;5、《履职投诉》,证明海淀区文旅局于2019 年5 月25 日收到的原告投诉材料,内容与2018 年11 月6 日投诉材料内容一致;6、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对被调查事项进行说明;7、现场调查照片,证明海淀区文旅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爱奇艺网站平台后台记录,并分别对第三人公司前台、网站后台数据管理中心、网站后台数据拍照留存;8、第三人后台视频删除记录,证明第三人提交了在例行版权审核清查中删除相关内容的材料;9、结案审批表,证明海淀区文旅局进行结案审批;10、结案报告,证明海淀区文旅局撤销案件;11、短信截图、中国联通查询电话详单,证明海淀区文旅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22日间多次与原告单位负责人袁林短信联系,并应其要求联系双方协商,后海淀区文旅局于2019年6月19日9时26分电话通知原告调查处理结果。同时,海淀区文旅局出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为其法律规范依据。
被告海淀区政府辩称,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收到原告崇德动漫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复印件送达海淀区文旅局。海淀区文旅局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9月16日,本机关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爱奇艺公司。经审理,本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11月7日将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分别送达各方。综上,本机关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海淀区政府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行政复议申请书,2、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凭证及补正材料邮寄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4、答复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海淀区文旅局在行政复议期间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及证据;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查询记录,7、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查询记录,8、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审批表,10、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查询记录,11、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及送达回证、
邮寄查询记录,以上证据证明海淀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向各方送达,程序合法。同时,海淀区政府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其法律规范依据。
第三人爱奇艺公司述称:原告崇德动漫公司主张我公司网站个人用户上传51个链接的行为我公司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对于用户的行为不存在明知的主观故意,亦在例行版权检查中对用户上传的链接及时予以删除,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我公司网站明确标示了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有明确和醒目的版权指引。我公司网站的用户注册服务条款详尽,已经尽到了对注册用户应当遵守著作权法方面的提示义务;我公司网站的注册用户在注册时就已经完全同意了爱奇艺服务协议及会员注册流程,包括其中的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的承诺,据此用户上传的内容应由用户单独承担责任。任何人均可免费成为我公司网站的注册会员,涉案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中也认定了我公司并非侵权的事实。早在崇德动漫公司向海淀区文旅局投诉前,我公司已经在不晚于2018年3月底的例行版权审核检查中下线了涉案内容,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避风港原则的规定,故我公司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崇德动漫公司主张我公司使用盗链行为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在爱奇艺视频网站上设置搜索视频功能,在点击搜索结果的链接后跳转到央视网的涉案动画片,这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是崇德动漫公司所称的盗链行为。为了避免诉累,现在我公司网站已经没有链接涉案动画片的片源。我公司只是提供跳转和信息定位的链接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盗链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第三人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崇德动漫公司对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提交的证据1、2、3没有提出异议;对证据4中的三份调查笔录的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第三人爱奇艺公司工作人员所作陈述与事实不符;对证据5没有提出异议;对证据6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该份情况说明系爱奇艺公司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第三人没有侵害原告享有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证据7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海淀区文旅局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电话告知已对其公司针对第三人的投诉撤案,却在当日下午方对第三人进行现场调查,可见海淀区文旅局在决定撤案前并未进行现场调查,违反法定程序;对证据8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第三人没有侵害原告享有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证据9、10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海淀区文旅局认定事实错误;对证据11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海淀区文旅局未依法向其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且处理时间严重超期,程序违法。原告对被告海淀区政府提交的证据4及证据11中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认定事实有误;对其余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对原告崇德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9、10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余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海淀区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11、1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9、10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余证据没有提出异。
第三人爱奇艺公司对原告提交的1、2、3、4、5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9、10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余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及被告海淀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在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辨意见并经评议后,认证如下:
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提交的证据7为现场调查照片,该证据首页显示核查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14时,第四页第三人爱奇艺公司网站后台数据图片中显示“最后一次修改时间:2019-06-19
14:04:15”,上述两个时间相互匹配,能够印证海淀区文旅局的本次现场调查系在2019年6月19日14时进行,而该局提交的证据11中的中国联通查询通话详单显示,当天上午9时26分海淀区文旅局已电话答复原告崇德动漫公司对其投诉予以撤案处理,可见该份证据系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在已作出涉案答复后获取。《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而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提交的证据9结案审批表、证据10结案报告,均将证据7作为结案依据,应推定均系在作出涉案答复后方获取的证据,故本院对证据7、9、10均不予采信;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证据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海淀区政府提交的证据3中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海淀区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证据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崇德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13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余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通过以上经过认证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一、崇德动漫公司的投诉情况
2018年11月6日,海淀区文旅局接到崇德动漫公司寄送的的《投诉书》及公证书等投诉材料。崇德动漫公司投诉爱奇艺公司侵害其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投诉主要内容为:崇德动漫公司系涉案动画片《巧手鲁班》(又称《小小鲁班》)的著作权人, 2016年 3月初,崇德动漫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就涉案动画片在爱奇艺平台跟播事宜进行磋商,在就首发期及对应收益分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商定先上线后签合同。2016年 3月 28日,涉案动画片正式在爱奇艺平台上线跟播,2016年6月3日崇德动漫公司已明确通知爱奇艺公司下线涉案动画片并终止磋商。双方随后的诉讼一直进行到2018年5月。诉讼过程中,爱奇艺公司从未正式通知崇德动漫公司已停止播放涉案动画片,而是一直在爱奇艺平台上播放涉案动画片至 2018年 4月。 2017年 12月 27 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爱奇艺公司播放涉案动画片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其中显示2017年12月21日,网络用户在爱奇艺平台的页面搜索框项下输入关键词搜索涉案动画片后,在不脱离该网站的情况下,只需在相关页面中层层点击,即可直接获取涉案动画片的有关信息,并直接实现涉案动画片的在线播放。同时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动画片进行分类编辑,并置入商业广告。因此,在爱奇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动画片系由他人提供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爱奇艺公司擅自实施了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2018年 5月至今,爱奇艺公司采用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盗取涉案动画片的链接,实质上打破了央视网和崇德动漫公司对涉案动画片播出范围的控制,改变了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导致崇德动漫公司丧失了对涉案动画片的网络传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损害了崇德动漫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替代标准”,构成了对崇德动漫公司享有的涉案动画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崇德动漫公司的投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爱奇艺公司传播涉案动画片的直接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二、请求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爱奇艺公司针对涉案动画片的盗链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海淀区文旅局受理及调查情况
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崇德动漫公司的投诉予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1月9日对爱奇艺公司进行询问,要求爱奇艺公司提供相关证据。2019年5月25日,海淀区文旅局收到崇德动漫公司寄送的《履职投诉》,崇德动漫公司请求海淀区文旅局尽快对其公司投诉爱奇艺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处理决定。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5日,海淀区文旅局先后两次对爱奇艺公司进行询问,要求爱奇艺公司对崇德动漫公司投诉的,未经许可于2017年12月21日在爱奇艺平台播放涉案动画片的行为进行解释。爱奇艺公司表示爱奇艺平台已于2016年6月2日下线了崇德动漫公司的动画片产品,2017年12月21日在爱奇艺平台播放的4集涉案动画片(视频链接地址:http://www.iqiyi.com/w_19rsuxe1wt.html)系该平台个人用户“胭脂百度云”上传,上传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下线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2019年6月15日,爱奇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崇德动漫公司提供的公证材料为平台用户上传内容而非爱奇艺公司发布的内容,爱奇艺公司不构成侵权。并提供爱奇艺平台后台记录,内容为爱奇艺平台个人用户“胭脂百度云”上传4集涉案动画片的发布记录(包含渠道来源:PPS,上传者昵称:胭脂百度云,节目名称:《小小鲁班》205-208等信息)及删除记录。
三、被诉答复及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作出及送达情况
2019年6月19日9时26分,海淀区文旅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崇德动漫公司,告知其公司投诉爱奇艺公司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决定撤案。崇德动漫公司不服,于2019年8月5日向海淀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经海淀区政府通知,崇德动漫公司于同年8月14日补正申请材料,同日海淀区政府予以受理。2019年9月29日,海淀区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各方寄送。同年11月7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认定海淀区文旅局对崇德动漫公司的投诉所作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决定驳回崇德动漫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崇德动漫公司寄送。同年11月9日,崇德动漫公司签收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崇德动漫公司亦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53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2月21日,经崇德动漫公司申请,由公证人员操作公证处电脑,逐一点击由崇德动漫公司提供的51个爱奇艺网站(www.iqiyi.com)视频链接,对共计54集涉案动画片的视频内容进行播放查看并将全过程予以录像。上述录像显示,51段视频播放页面中,在视频的右侧上访均显示有个人用户头像及昵称,共涉及43名用户,昵称为“胭脂百度云”、“一样倔强1199”、“念念不忘1884”等。
本院认为,《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根据上述规定,海淀区文旅局作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海淀区政府作为海淀区文旅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被诉答复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一、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的期限未作专门规定,故应适用上述规定的两个月履责期限。本案中,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原告崇德动漫公司的投诉予以立案,直至2019年6月19日方进行电话答复,处理期限已明显超过两个月,被告海淀区文旅局现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何法定事由导致处理期限超期,故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另外,《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告海淀区文旅局系在作出涉案答复后方提交结案报告并进行结案审批,亦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二、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作出的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的《投诉书》中,原告崇德动漫公司已明确表示其投诉事项为两项,一是认为第三人爱奇艺公司在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4月间播放涉案动画片的行为,构成对其公司享有的涉案动画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请求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爱奇艺公司进行处罚。二是认为第三人爱奇艺公司从2018年5月直至投诉时采用深度链接央视网的方式播放涉案动画片的行为,构成对其公司享有的涉案动画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请求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爱奇艺公司进行处罚。
首先,就第一项投诉事项,根据原告崇德动漫公司随投诉书一同寄送的公证书等材料,能够认定原告的该项投诉主张为要求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对第三人爱奇艺公司以个人用户上传视频的形式播放涉案动画片的行为进行查处。在案证据显示,原告进行公证取证的51段视频内容均为以爱奇艺网站个人用户上传视频的形式对外播放涉案动画片,共涉及43名个人用户。而被告海淀区文旅局仅根据第三人爱奇艺公司自行提供的涉及个人用户“胭脂百度云”发布的1段视频内容的后台查询记录及情况说明,在未查明剩余50段视频内容的后台记录及相关用户后台注册信息的情况下,即认定第三人爱奇艺公司违法事实不成立,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就第二项投诉事项,原告崇德动漫公司要求海淀区文旅局针对第三人爱奇艺公司采用深度链接央视网的方式播放涉案动画片的行为进行查处,而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对于该项投诉事项未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遗漏投诉事项,亦应认定为认定事实不清。
三、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
如前所述,被告海淀区文旅局所作被诉答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被诉答复应予撤销,被告海淀区文旅局应当对原告崇德动漫公司的涉案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因被诉答复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一并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针对原告深圳崇德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所作答复;
二、撤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海政复决字[2019]25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深圳崇德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及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晟
审 判 员 朱 阁
审 判 员 肖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尚汝